因房产公司楼房烂尾致使买卖合同被解除,房产公司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银行和购房人,即返还购房贷款的责任人系房产公司。
案件:某房产公司、付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鄂民申557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于案涉商品房按揭贷款的返还问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实质上系房产公司、银行、购房者三者基于购房共同形成的法律关系,各方权利义务应一致。因房产公司不能办理房产证而致使合同被解除,导致合同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特别是购房人不仅自己筹款交纳的首付款部分无法得到返还,还要继续偿还按揭贷款;而银行在二审已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下,又同时享有对房产公司和购房人的债权。对于可能存在的权利义务失衡,《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25条第2款(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21条第2款)作出特别规定,房产公司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银行和购房人,即返还购房贷款的责任人系房产公司。该规范既尊重了银行所发放的贷款最终收款者为开发商的事实,又扶正了因开发商过错导致按揭购房合同解除形成的权利义务内容失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