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只表明工程竣工后验收时的状态,若经使用后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仍可以认定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当建筑物因质量问题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时,开发商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乌鲁木齐市联江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新民申85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受害人是被楼顶掉落的一米左右长的水泥石块砸中头部致死,并非联江丰房地产公司主张脱落物仅为抹灰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只表明工程竣工后验收时的状态,竣工验收报告只有推定建筑物质量合格可交付使用的证明效力,若经使用后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仍可以认定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涉案建筑物在事发前已经出现过外墙部分脱落的现象,在无证据证明脱落系其他原因或者不可抗力所致的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整体结构中的土建工程部分的外墙,工程交付后出现外墙混凝土脱落现象,已一定程度上反映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且经过第三方现场勘验后鉴定,涉案工程确实存在一系列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质量问题。联江丰房地产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墙体脱落部分不存在质量缺陷,原审判决认定其应当就建筑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