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单仅有施工单位及监理人员的签字,没有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公章,且发包人对此不予认可的,不予计价——山西金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裁判要旨】:
双方未认可的签证为354,411.59元,该部分签证仅有金湛公司的印章及监理人员的签字,没有金利公司及监理公司的印章,且金利公司对该部分签证不认可,故原审法院院认定该部分工程款不应计入总价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1)晋民申2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