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的,因建设工程合同不能有效成立,承包人不得就该建设工程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理由】根据相关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海广公司还应支付五千余万元,根据鉴定结论及新华公司确认,案涉工程款的偿还顺序为1#、5#、6#、10#、7#楼,应认定为10#欠款9329628.22元,7#楼欠款43074480.64元,但新华公司与海广公司并未就7#楼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为法定要式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不能有效成立,故新华公司对7#楼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新华公司主张的10#楼优先受偿权数额为9329628.22元。
案件名称:新华公司与海广公司、朱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苏民终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