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施工电梯进出场及安拆费如何计取的,按照定额规定计取——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原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3#楼施工电梯进出场及安拆费71616元应否予以计取。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2.2条款约定“塔吊基础依据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执行(不含劳保基金)按实计取,大型设备进出场费、安拆费及基础拆除费不再计取”,原审法院认为,该条款是当事人对塔吊相关费用该如何计取所进行的约定,根据上下文意,该条款中的“大型设备进出场费、安拆费”应指塔吊的进出场费、安拆费。由于合同对施工电梯进出场及安拆费是否予以计取没有作出约定,按照定额规定,对该部分费用应予以计取,故对四建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1#—3#楼施工电梯进出场及安拆费71616元予以计取。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