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发包方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方可以从该工程拍卖或者折价价款中优先取得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在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施工方对案涉工程尚未出售的房屋(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发包方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方由于无法取回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该部分价值,从而设定了一种对拍卖价款的物上代位权,即施工方可以从该工程拍卖或者折价价款中优先取得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本案中,凯盛源公司尚欠中建六公司工程款152,612,130.74元,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中建六公司在凯盛源公司拖欠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尚未出售的房屋(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件名称:中建六公司与凯盛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7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