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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宇公司与金加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09-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涉讼工程虽尚未经竣工验收备案,但已经验收合格,且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工程价款数额已经予以确定的,承包人有权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理由】涉讼工程虽尚未经竣工验收备案,但已经验收合格,环宇公司作为与发包方金加利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权主张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金加利公司主张双方对工程价款数额未达成一致,因而环宇公司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本案中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双方之间工程价款数额已经予以确定,故一审法院认定环宇公司就涉讼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案件名称:环宇公司与金加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津民终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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