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已将承包人承建的案涉工程的全部商品房销售,且已经取得全部款项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煌盛公司已将瑞华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的全部商品房销售,且已收取全部款项,因此,瑞华公司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件名称:煌盛公司与瑞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粤18民终4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