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工程中有部分房屋已经出售、回迁给相关村民,且已交付使用的,承包人对该部分房屋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理由】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中建一局作为承包人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建一局于2017年3月提起本案诉讼,并且是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确认了应付工程价款的数额,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是在本案中被确认为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建一局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期限,对其该项主张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关于“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案涉工程中有部分房屋已经出售、回迁给“村民”,且已交付使用,故中建一局对该部分房屋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案件名称:红嘴子村委会与中建一局、保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3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