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违约,且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离工地的,未完工程的考评费、奖励费按照已完工程比例计取。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考评费、奖励费194.257432万元。鉴定机构作出的《补充鉴定意见书》中载明考评费、奖励费系工程正常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情况核算和计取的费用。因杭建工公司系中广发公司中止合同后撤离工地,而且《补充鉴定意见书》也载明前期安全文明措施费已经投入,项目部临建房也未计算回收利用,未完工程仍可使用,所以,一审判决判令中广发公司承担上述考评费、奖励费并无不当。
该案一审判决认为,关于考评费、奖励费应否计取的问题。中广发公司主张杭建工公司撤场时,案涉工程并未完工,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豫建设标(2012)31号文件、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住建(2012)418号文件的规定,考评费、奖励费不应计取。杭建工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并未施工完毕系因中广发公司将其强行驱离,鉴定意见按比例计取考评费和奖励费正确。对此,鉴定机关经补充鉴定后认为“相关文件是对项目正常施工情况下的规定,而该鉴定项目在施工未完成之前中止合同,前期安全文明措施费已经投入,项目部临建房也未计算回收利用,未完工程仍可使用,鉴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奖励费、考评费的结算办法,建议综合考虑项目实际情况,有待法院判决或者双方协商解决”。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未能施工完成,确因中广发公司欠付工程价款等违约行为所致,鉴定机关按杭建工公司已完工程比例计取考评费114.494824万元、奖励费79.762608万元并无不妥,中广发公司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终1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