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部分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占有使用且未提出质量异议的,可视为涉案工程质量合格,涉案工程量总价款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决算确认的,承包人就该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理由】关于苏兴公司对案涉工程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及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之规定,涉案工程虽有部分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但名人公司同意按照现状接收,在其占有、使用涉案工程后未对其质量提出异议,可视为涉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且涉案工程量总价款双方在2017年9月28日进行决算确认,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约定,名人公司应当于决算审计后六个月内支付最终决算审定价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可确定自苏兴公司一审起诉时,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法定行使期限。故名人公司关于涉案部分工程未完工且大部分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涉案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并不确定,苏兴公司依法不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名称:苏兴公司与名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3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