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划建房还要承担通风采光侵权赔偿责任吗?
作者:商水县人民法院郭 瑛 殷晓东
某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律手续后,按审批规定建成10层办公楼并投入使用。其北侧住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通风、采光损失5万元。一审判决某公司赔偿。理由:规划建设许可涉及合法性问题而民事赔偿则属于合理性问题。
本案是因通风采光权发生的相邻纠纷,通风权采光权都属于相邻权的一种,是因房屋等不动产的一种派生权利,本身是一种相对权,作为所有权的一种限制而非独立的物权类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日益拥挤,房屋日益稠密,通风采光权又作为人们生存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人们身体的健康,生活的质量是一不可或缺的权衡指数,人们这种要求的不断提高,那么这两个不动产之间必然会发生利益的冲突。另一方面,作为房屋规划部须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然是一种行政行为,这种行为首先要受到合法性的限制,否则必然导致这种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同时要兼顾合理性,这样才能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但是作为两个不动产相邻时,作为两个物权的行使之间出现相邻权之间的矛盾,这是由相邻权本身固有性质所决定的,本着合理利用充分利用土地防止土地资源浪费的原则,房屋规划部门对相邻两处不动产同时须发许可证并无过错,因为两个相邻权的行使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的关系”我国宪法也明文规定,人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妨碍他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某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权建房,但却妨害了他人的通风采光相邻权,本着公平的原则应按《民法通则》的规定,给他人排除妨碍或相应的补偿,这样才能体现出公平的原则。
综上所述,某公司显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与其侵犯他人相邻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北侧用户不必先提行政诉讼,因为无论规划局行为是否适当并不影响其相邻权的行使。通风采光相邻权争议判断的标准是是否对邻人构成通风采光的妨碍。实践中相邻之间的情况千差万别,因地域位置及行业各个方面的不同而有千差万虽,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会有所发展变化,所以就相邻权作一行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尺是不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