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收据能否换回所购房屋?
作者:登封市法院 杨军 李海霞
【案情】
郑嵩与郑岳是亲兄弟。郑岳是一房地产公司的老总,而哥哥郑嵩整天无所事事,念兄弟之情,郑岳就让郑嵩在自己公司推销售房。一天,购房人李可到公司看房,郑嵩负责接待。在郑嵩的极力举荐下,李可选中了一套价值25.8万元的单元房。此时,郑嵩以办理购房手续为名,让李可将购房款交给自己。李可基于对公司信誉的信任,同时了解到郑嵩与房产公司老板郑岳是亲兄弟,所以便毫不犹豫地将25.8万元交给了郑嵩。拿了钱之后,郑嵩并未按照公司规定将该款交到公司财务处,而是自己伪造了一份无公司印章的购房收据,交给了李可。随后,郑嵩便“人间蒸发”了。李可拿着“购房收据”去房产公司要房时,被告知收据系伪造,不能得到所购房屋。
【问题】
1.本案中李可能否得到所购房屋?为什么?
2.本案中房产公司对郑嵩的无效代理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司法救济?
【评析】
1.可以。本案中由于郑嵩向李可出具了购房收据,所以在李可和房产公司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且这种关系是行为人郑嵩在超越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房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与购房人李可签定的。从其表现形式来说,该购房合同是一种无效合同,但因该合同签定地点是在房产公司售房处,同时郑嵩也是房产公司的销售人员,这时购房人李可有充分理由相信郑嵩有代理权。因此,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法学理论上这叫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就是用牺牲被代理人的利益来更好地保护弱势相对人的利益,即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法律规定为有效。所以我们说李可可以从购房处得到所购房屋。
2.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以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对郑嵩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缴所侵占的购房款25.8万元。二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以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据而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行为)为由,对郑嵩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郑嵩返还非法侵占的购房款2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