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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谁应对王某的房屋损失担责

日期:2015-03-19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46次 [字体: ] 背景色:        

谁应对王某的房屋损失担责

作者:登封法院 康少伟 董书萍

案情

甲自己开办一木材加工厂,经常到登封市徐庄乡找乙帮助购买树木,一日甲的儿子丙驾车找到乙,让其帮忙买树,乙得知丁家有树要出售,即和丙找到丁,丙与丁打成协议后,带伐树工具到丁家,丙让乙为其找雇工,乙找到雇工后,自己也参与伐树,在伐树过程中,因突然大风,树体倾斜,将王某家的房屋东山墙砸坏,经鉴定修缮费用为4016元,王某起诉甲、乙、丙请求赔偿。

分歧

甲认为自己没有参与伐树,自己不应担责。乙认为是丙让自己伐树的,丙应承担责任。丙认为是乙伐树砸坏了王某家的房屋,乙应担责。

评析

1、甲、乙、丙之间属于什么关系?

2、谁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首先,由于木材加工厂是甲所开办,其子丙找乙买树木可以认为是受甲的委派,乙起初只是以一个中介人的身份介绍丙与丁认识,并促成买卖关系成立,在买卖关系成立后,乙为丙雇人并亲自参与伐树,其与丙之间形成雇员与雇主的关系,由于丙是受甲的委派买树的,实际的雇主应该是甲。

其次,在雇员与雇主的关系当中,依照民法有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雇主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由于丙是受甲的委派,丙的民事行为的后果应由甲来承担,因而对王某房屋的损失应该由甲来赔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当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是否一律由雇主承担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这里边有三层意思:1、雇主首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雇员的活动是为了雇主的利益,代表了雇主);2、如果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什么是故意?故意就是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什么是重大过失?重大过失就是一般人能够注意到的事情而自己没有注意到;3、关于雇主的追偿责任,也就是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了,雇主赔偿后,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是乙在伐树过程中,砸坏了王某的房子,乙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就要看乙是否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在伐树过程中,突然刮大风,使树体倾斜,砸坏了王某的房屋,乙明显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而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王某的房屋损失应由甲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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