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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物业律师谈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权属问题

日期:2012-04-03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316次 [字体: ] 背景色:        

小区内的地面车位,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敞开式的,比如有些小区内道路旁临时划出来的“白线车位”。这其实是将小区的公共部位临时用作停车用途。另有一种地上车位,则是三面有围护的地上车位或者立体停车位。若开发商在当初申报规划时明确了这类车位有独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其就拥有了车位的所有权,并可将车位出售。否则,开发商无权出售。

实际上,相对于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问题,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权属问题较为简单,主要看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和分摊面积是否相等。如一个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等于分摊面积,就说明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附属停车位也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小区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分摊面积,说明有部分土地使用权未纳入分摊,若开发商利用这部分未纳入分摊的土地建立停车位,则完全有可能单独取得建筑物停车位的产权,从而有权再行出让、出租。

小区的公共道路或者空地,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公共区域内设立停车位。只有在得到业主大会许可后,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上停车位。所以在该类停车位上收取的停车费,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车辆看管费用可以归物业公司所有。北京等地的做法是,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将停车位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物业公司有权收取车辆看管费用。根据2001年3月1日出台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的规定,新建物业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而2002年5月发布的《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经批准利用物业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相应成本的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 010纳入物业维修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一办法,地面车位出租给部分业主的收益可以让全体业主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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