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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在履行法定招标投标程序之前,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3-01-08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23次 [字体: ] 背景色:        

问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在履行法定招标投标程序之前,招标人即与投标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如何认定该合同的效力?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认为,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该规定对实现我国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即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相比较“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在进行招标投标之前就在实质上先行确定了工程承包人,是对我国招标投标法更为严重的违反。举轻以明重,应当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故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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