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源苏州吴江区法院 刑侦案审
“法官,我认罪认罚……”今天下午,在我院第三法庭,被告人汤某对自己的抗拒执行行为表达了真诚的悔过。
汤某作为一起强制迁出房屋案件被执行人,曾长期非法占据涉案房屋,态度恶劣嚣张,多次抗拒法院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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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汤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首付+贷款”的方式购买吴江某小区房产。后汤某未按约归还银行贷款,该置业公司代其向银行偿付了所有费用后,依照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返还房屋。经法院判决,汤某和该某置业公司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解除,汤某应将案涉房产返还给该公司。
判决生效后,置业公司多次催促,但汤某拒不返还案涉房屋,置业公司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上门约见汤某,向其释明法律,并多次张贴执行公告、责令交付不动产通知书等文书,汤某均置若罔闻。我院依法对汤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进行罚款,但汤某仍拒绝履行。
面对执行法官的释法说明,汤某表示自己就算是被判刑也不会归还房屋。执行法官将汤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传唤汤某,向其释明拒执犯罪的法律后果。此时,汤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搬出案涉房屋。今年8月6日,汤某与申请人置业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主动搬离了案涉房屋,汤某也为自己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最终,汤某因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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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除将被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外,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相应刑罚。
本案中,汤某非法占据案涉房屋,在执行人员多次上门责令其返还房屋后仍拒不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汤某终因自己的肆意妄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