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申请执行 >> 执行案例

买受人只要向房产登记机构递交过户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请求等积极行为的,可以认为符合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

日期:2024-06-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买受人只要向房产登记机构递交过户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请求等积极行为的,可以认为符合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艳桃诉濮阳市亿丰时代广场商业业主委员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一般而言,买受人只要向房产登记机构递交过户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请求等积极行为的,可以认为符合该条件。

案号:(2022)豫民终23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日期:2022-04-25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