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只要向房产登记机构递交过户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请求等积极行为的,可以认为符合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条件——艳桃诉濮阳市亿丰时代广场商业业主委员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一般而言,买受人只要向房产登记机构递交过户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了办理过户登记请求等积极行为的,可以认为符合该条件。
案号:(2022)豫民终23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日期:202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