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市房管局行政处罚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依法处罚。企业依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划进行施工建设,其信赖利益应受到保护,企业没有过错,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没有证据证明企业有违法所得。人民法院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营造更加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区管委会履行行政协议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强化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再审法院准确把握《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内涵,对于“起诉新法施行前的行政协议行为,一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错误观念予以纠正,切实保障企业的诉讼权利。同时,为审理行政协议新型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
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在确定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的适当补偿时,宜考虑收回土地原因及土地的具体用途、原土地使用权剩余开发年限、土地使用权人的过错情况与实际投入等多重因素,参考收回土地时案涉土地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确保补偿金额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的情况下,综合确定公平合理的补偿金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协议不以房屋过户或交付为生效条件以房抵债协议是诺成性合同,不以房屋过户或交付为生效条件。建设方按约定与施工方或施工方指定的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负有向购房人交付房屋的义务,双方约定抵顶的相应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消灭。施工方以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为由主张以房抵债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仍请求建设方支付被抵顶的工程价款债权的,不应支持。
发包人以未依约提交工程款结算的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欠款,法院是否支持?零星维修整改费用并未包含在《鉴定意见书》中,但东方伟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所有整改费用均系由一冶集团公司施工质量所致,其亦未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东方伟业公司没有可靠证据证明该项费用应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担,除一冶集团公司自认的123540元费用应予扣减外,东方伟业公司对其他零星整改维修费用未尽到举证证明责任,不予支持。
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效力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实现工程款债权极为重要的方式,发包人为筹集建设资金向银行贷款,银行基于保护自身债权需要,往往以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作为批贷前提。本案例围绕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效力认定之攻防,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对和防范此类法律风险提供了思路,值得借鉴参考。
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以房抵债,可否认定承包人享有并以折价方式行使了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下,承包人可以通过与发包人协商的方式将建设工程折价抵偿。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房屋抵债协议》以房屋抵顶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买房人购买按揭房屋的风险预期应当限于抵押权人主张权利的风险买房人在购买案涉房屋时知晓该房屋设有银行按揭贷款但未重新办理抵押,该交易安排不具有违法性,因而买房人并不因此而具有法律上的可责难性。买房人对案涉房屋的风险预期,应当限于如未按时、足额偿还按揭贷款而产生的抵押权人主张权利的风险,不应扩大至抵押贷款未还清前房屋仍登记在原权利人名下、因原权利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一切风险。
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不能免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建设工程中涉及大量的税费问题,尤其是营改增以后相关出现相关争议,包括能否起诉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吴学祥、马建军等与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04号)涉及相关税费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问题的认定作了阐述。
租赁物上抵押权的设立时间并非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保护考虑的因素,不论抵押权是否设立于租赁合同成立前,在抵押权实现时都应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