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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专栏简介

参考案例

  • 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日期:2024-05-28 点击:25次

    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因此,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工抵房”实质是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
    日期:2024-05-22 点击:16次

    “工抵房”实质是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紫杰投资公司对大邑银都公司享有的是普通借贷债权,而建机工程公司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机工程公司工程款债权优先于紫杰投资公司的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本案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建机工程公司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紫杰投资公司的强制执行。

  • 业主可以自行将防盗门“内开”改“外开”吗?
    日期:2024-04-23 点击:25次

    入户防盗门的开启方向有内外两种方式。实践中,不少入户门内开的产权人,基于扩充室内空间、放置物品、美观及便利生活等原因,将原本内开的防盗门改造成向外开启。此外,也有一些入户门是木门,行为人从考虑自身安全角度出发,在木门外另行加装外开的防盗门。此类工程虽不复杂,但入户门开启方式的改变,客观上占用了公共空间,妨害邻居的通行,并产生一定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纠纷。因而,擅自改变开门方向的行为人,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 孙某与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检察和解案
    日期:2024-04-18 点击:24次

    孙某与衡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检察和解案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该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不认可其与孙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中的第七条是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且孙某仅提交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不足以证明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且该条款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故该院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 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讼争之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适用
    日期:2024-04-16 点击:25次

    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讼争之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适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不动产权利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限于其本人当次登记相关的资料
    日期:2024-02-05 点击:33次

    不动产权利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限于其本人当次登记相关的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可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当无疑义。实践中较有争议的是不动产权利人有权查询、复制哪些不动产登记资料,是否包括前手交易形成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权利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没有对查询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直接付款责任
    日期:2024-01-14 点击:47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直接付款责任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实际施工人向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主张工程价款的,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其收取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最终,因审判实践中争议大,该条款未通过。

  •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
    日期:2024-01-12 点击:27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承诺3》的出具时间早于一审立案时间,系因该承诺未兑现,赖明明才诉至法院,因此符合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情形。一、二审法院基于上述规定,判决以《承诺3》作为案涉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认定案涉工程结算价款,并无不当。

  • 小区地面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判决来了!
    日期:2024-01-10 点击:43次

    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辅助设施,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沿用前述规定,即: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徐某道诉梁某威居住权纠纷案——适用民法典新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居住权
    日期:2024-01-03 点击:42次

    徐某道诉梁某威居住权纠纷案——适用民法典新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居住权在梁某威父亲离世后,双方虽然就该房屋的居住权签订了协议,但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多次产生争执。根据《民法典》第十四章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为了满足当事人稳定生活居住的需求,法院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梁某威同意继续履行居住权协议,双方对日后梁某威察看房屋的时间、方式等具体问题进行细化,梁某威同意协助徐某道到登记机关办理居住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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