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非消费者购房人排除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的判断标准非消费者购房人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可基于双方权利的性质、取得权利时间的先后、权利取得有无过错以及如何降低或者预防风险再次发生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对双方享有的权利进行实体审查后作出相应判断。
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认定买受人可以排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在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前,买受人仅享有普通债权,据此种协议认定买受人享有物权期待权(利益),可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
加盖公章和印章,但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效力如何认定?(2021)最高法民申3801号,吉安市吉州区安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某市房管局行政处罚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依法处罚。企业依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划进行施工建设,其信赖利益应受到保护,企业没有过错,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没有证据证明企业有违法所得。人民法院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营造更加优良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区管委会履行行政协议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强化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再审法院准确把握《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内涵,对于“起诉新法施行前的行政协议行为,一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错误观念予以纠正,切实保障企业的诉讼权利。同时,为审理行政协议新型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
依法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在确定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的适当补偿时,宜考虑收回土地原因及土地的具体用途、原土地使用权剩余开发年限、土地使用权人的过错情况与实际投入等多重因素,参考收回土地时案涉土地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确保补偿金额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的情况下,综合确定公平合理的补偿金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以房抵债协议不以房屋过户或交付为生效条件以房抵债协议是诺成性合同,不以房屋过户或交付为生效条件。建设方按约定与施工方或施工方指定的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负有向购房人交付房屋的义务,双方约定抵顶的相应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消灭。施工方以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为由主张以房抵债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仍请求建设方支付被抵顶的工程价款债权的,不应支持。
发包人以未依约提交工程款结算的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欠款,法院是否支持?零星维修整改费用并未包含在《鉴定意见书》中,但东方伟业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所有整改费用均系由一冶集团公司施工质量所致,其亦未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东方伟业公司没有可靠证据证明该项费用应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担,除一冶集团公司自认的123540元费用应予扣减外,东方伟业公司对其他零星整改维修费用未尽到举证证明责任,不予支持。
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效力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实现工程款债权极为重要的方式,发包人为筹集建设资金向银行贷款,银行基于保护自身债权需要,往往以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作为批贷前提。本案例围绕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效力认定之攻防,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对和防范此类法律风险提供了思路,值得借鉴参考。
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以房抵债,可否认定承包人享有并以折价方式行使了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下,承包人可以通过与发包人协商的方式将建设工程折价抵偿。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房屋抵债协议》以房屋抵顶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