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的责任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审计意见为准,但审计单位未能出具审计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审计单位未能出具审计意见的具体原因进行审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进行审计,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并请求以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确定工程造价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对合同约定不明争议的处理,合同约定不明,当事人也未根据情况变化对合同履行条件进一步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合同签订的背景、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合同文义表述等因素,遵循科学的合同解释规则,从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角度选择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解释。
腾房纠纷是否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否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告主张其是争议房屋所有权人,请求判令被告腾退房屋并支付占用费,故本案系基于不动产物权产生的排除妨害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据此,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已对管辖法院达成一致为由,裁定将案件移至其他法院处理。
合同撤销权中显失公平的认定在被告巳逾期交房超过90日的情况下,原告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自交房最后期限的第二天即2018年12月29日起暂算至2019年12月28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双方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由于案涉房屋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具备交房条件,原告可待案涉房屋具备交房条件后另行主张。
未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应当如何认定?判断实际施工人应从其是否签订转包、挂靠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承接工程施工,是否对施工工程的人工、机器设备、材料等投入物化为相应成本,并最终承担该成本等综合因素确定。本案中,实际施工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与承包人存在合同关系,并不能证明其在签订合同后,其就案涉工程自行组织施工、购买材料、发放工人工资等事实,故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李某与A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开发商擅自改变小区规划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销售广告册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对销售房屋价格具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虽然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被告应当按此履行。事实上,被告交付的小区实际布局明显与销售广告册上的约定不符,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由于“友力大厦”小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入住,现让被告履行该约定将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故依据原被告在合同中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按总房价款0.5%计算的违约金。
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逾期交房及办证违约责任的承担)办理小产证是原、被告共同去交易中心办理,并不是一方的义务,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也没有任何依据。被告存在违约,已经主动向原告承担了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而原告无视合同约定,提出没有约定的主张,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强拆行为是事实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即存在,不存在作出之时不知道行为内容的问题
多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且均完成支付的,比其他买受人提前完成支付并取得对讼争房屋债权的一方买受人主张其权利优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动产确认纠纷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区分及裁判思路不动产确权争议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不动产领域两类常见的、不同的案件,其处理结果往往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切身利益。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极易混淆两者,对此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分析真实权利义务关系。唯有准确把握案件性质,才能厘清案件基本事实,作出公平公正裁判。以下结合两类案件的特点,归纳二者的区别,梳理不动产确权纠纷的栽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