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参考案例专栏简介

参考案例

  • 认定表见代理,应综合考量相对人主观是否善意无过失、代理行为客观表象是否充足等因素
    日期:2023-09-25 点击:12次

    认定表见代理,应综合考量相对人主观是否善意无过失、代理行为客观表象是否充足等因素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例外,旨在保护代理交易中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和交易安全,认定表见代理成立,被代理人将承担巨大的不利益。本案从主观善意无过失、客观表象充足、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对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分析。

  • 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与购房者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对等,购房者能否要求增加违约金?
    日期:2023-09-22 点击:53次

    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与购房者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对等,购房者能否要求增加违约金?开发商向购房者提供的统一制式的合同中,若双方之间的违约条款明显不对等,且约定的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明显小于购房者的违约责任的,则该违约条款系加重购房者责任,减轻开发商责任的格式条款。在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若约定的违约金过低,购房者请求要求增加违约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 当事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诉辩理由的,法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
    日期:2023-09-19 点击:45次

    当事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诉辩理由的,法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的规定,一审判决未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当事人提出的指导性案例确有不妥,但因本案并不适用该指导性案例,故一审判决未予回应亦并不影响裁判结果。

  • 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日期:2023-09-17 点击:59次

    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裁判理由的内容,既可能包括案件所涉的相关事实阐述,也可能包括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或者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二者之间的联系。但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并非均是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以及与之相关损失的鉴定和认定
    日期:2023-09-17 点击:53次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以及与之相关损失的鉴定和认定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当事人不因长期非法使用土地而与建设用地批复具有利害关系
    日期:2023-09-13 点击:13次

    当事人不因长期非法使用土地而与建设用地批复具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实际使用人”是指合法的实际使用人,并不包括非法的实际使用人。当事人虽然曾在该建设用地批复征收范围内建有建筑物,但在该征地批复作出前,其所建建筑已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被强制拆除。当事人长期使用该土地,并不意味着其就是诉争地块的合法使用权人。因此,当事人与建设用地批复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重大误解的可撤销行为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的甄别
    日期:2023-09-09 点击:26次

    重大误解的可撤销行为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的甄别“重大误解”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须有意思表示且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二是表意人须有不符合事实的认知错误;三是表意人须无使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故意。为了维护交易稳定,对于重大误解的解释应当以限缩解释为原则,将“误解”限定在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范围内,反之则应当从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目的来考量,赋予权利人合同解除权。

  • 非消费者购房人排除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的判断标准
    日期:2023-09-01 点击:59次

    非消费者购房人排除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的判断标准非消费者购房人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可基于双方权利的性质、取得权利时间的先后、权利取得有无过错以及如何降低或者预防风险再次发生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对双方享有的权利进行实体审查后作出相应判断。

  • 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认定买受人可以排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
    日期:2023-08-30 点击:38次

    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认定买受人可以排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在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前,买受人仅享有普通债权,据此种协议认定买受人享有物权期待权(利益),可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

  • 加盖公章和印章,但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23-08-27 点击:108次

    加盖公章和印章,但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效力如何认定?(2021)最高法民申3801号,吉安市吉州区安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