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业主违法阻挠加装电梯施工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易引发邻里间矛盾,双方应本着和谐、友善的原则相互沟通和协商。在加装电梯方案设计过程中,高低楼层业主可在充分协商后确定方案,尽可能从技术上减少或避免对低层业主的影响。在加装电梯方案的公示审批过程中,低层业主应当合理行使自己的异议权,在法定的批前公示时间内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主张,从而实质性解决加装电梯方案争议。
人民法院能否在原告主体资格审查时直接对土地权属作出认定?对被诉土地征收占用行为进行合法性实体审理的前提是诉争土地相关权属无争议,原告主体资格明确。原告在起诉时若诉争土地权属尚存争议,人民法院不宜在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过程中直接对土地权属作出认定,否则有司法权僭越行政权之嫌。对于土地权属争议可依法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待权属明确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方得以确定,当事人则可对土地征收占用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被申请人无责,财产保全申请人是否需要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李某账户被他人借用收取被告宋某转款,宋某基于此及其他法律事实起诉李某、张某、某泵业公司予以返还,法院生效判决已判决张某、某泵业公司返还该款本息,宋某起诉及申请财产保全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无论李某银行账户系其主动出借或未经其允许被他人使用,宋某起诉列李某为被告并申请保全其财产,均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被保全人在判决中不承担责任并不能必然推定申请保全人有过错。综上,李某主张宋某赔偿因申请保全错误给其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预查封与正式查封效力相同,预查封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亦不能排除执行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购房人交易前了解当地商品房限购政策以及案涉房屋查封保全情况并不需要特殊的专业知识或者能力。因此,肖鸣基于对网站信息的信任且未见案涉房屋的查封公告、封条等,认为其不可能知道案涉房屋已被预查封的情况,且在购房中已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故不存主观故意和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等作出的限制行为导致当事人权益减损,能否要求行政补偿本案中,高留升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新郑市人民政府、新郑市林业局、具茨山管委会作出补偿决定,包括对划入森林公园及公益林的补偿两个方面。经原审法院询问,新郑市林业局陈述森林公园与公益林有可能存在重合。原审法院要求高留升明确其诉求中的补偿是划入森林公园的补偿还是公益林的补偿。高留升陈述其不知哪个补偿标准更高,希望新郑市人民政府、新郑市林业局、具茨山管委会在作出补偿决定时能够明确,便于高留升选择。
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而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施工行为是否无效。
“群租房”被拆除,能否主张违约赔偿?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提供的房屋包含隔断间,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系违法建设而被拆除,相关拆除及装修行为严重影响梁某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无法保证梁某承租权利的有效实现,构成违约,故应退还梁某押金及多收的租金,并按合同约定赔偿梁某违约金。彭某上诉至三中院,主张隔断拆除系市政建设需要,故其不构成违约。
在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内,应当停止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规定,在复议、诉讼法定期限内,应当停止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
南京澳林地产有限公司,宿迁澳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达成以商品房抵偿工程欠款的协议,以下内容必须清楚明确:债权的数额、用以抵债的房屋的位置、面积及价格。由于当事人在签订上述补充协议时,案涉工程刚开始施工,双方尚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房屋亦未建成,以物抵债协议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均未确定。由于不具备以物抵债协议的基本内容,不能认为双方就案涉工程欠款达成了以商品房抵偿的合意。
民事诉讼法关于15日的上诉期限系规制当事人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而非规制上诉人上诉请求具体内容的期限本期推送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虽然《民诉法》第165条规定,上诉人所递交上诉状的内容应包括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但依照《民诉法》第174条关于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二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不应将《民诉法》第165条关于上诉请求的规定理解为上诉状递交之时上诉请求即应固定而不得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