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案专栏,说说一房二卖,阴阳合同,借名买房,延期交房等
违法“住改商”停止经营案居民小区是最基层的居住环境,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需要业主及其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人之间互相尊重和共同维护。个别业主擅自“住改商”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小区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复杂的人流量也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妨碍了物业服务人的正常管理。法院支持物业服务人停止经营、排除管理妨碍的请求,有利于物业服务人开展管理工作,规范小区业主“住改商”的行为,营造安全有序、友好宜居的生活环境。
俞某诉江苏省某镇人民政府违法拆除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妇女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考虑拆迁安置争议形成的法律问题、社会成因和历史因素,为避免给当事人增加诉累,纾解其面临的现实困难,通过公开听证、联合商谈、入户走访等方式,推动当地政府研究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主体、范围、方式和期限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如需获取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询办理,而不应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未约定工程款付款期限的,施工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建设工程纠纷合同案件具有周期长、争议大的特点,故而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也会经常性遇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中,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则施工人可以随时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亦警示相关主体一方面在签订合同中要认真仔细;另一方面也要及时积极地行使权利,以防权利受损。
逾期交房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吿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逾期交房,且至今不具备办理房产登记的条件,违约事实清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离婚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与集体组织的利益紧密相连,确定和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益的前置问题是以什么样的标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但现今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规定,实践中存在多种认识,目前以多元标准为通识观点,认为除具有集体组织所在地户口外,还需结合当事人是否在当地有承包地,是否在当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来综合考量。
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顺位梁某华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八原告后,又将涉案房屋抵押给信用社用于借款,梁某华与信用社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信用社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且有权优先受偿。该民事调解书对信用社享有涉案房屋抵押权的确认,导致丿I原告作为房屋的买受人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现实权利受到阻碍,故八原告在本案中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利益,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及法律后果本案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案件。“一房二卖"是指卖方以同一房屋为标的,在与一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时,又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从而导致耕买方和旧买方均希望获得同一房屋的利益冲突。明确“一房二卖”的处理原则及法律后果可有效结束涉案房屋所有权的不确定状态。
借名人支付房屋首付款及部分房贷的借名买房的审査与认定借名买房的缘由是证明借名买房关系存在与否的另一因素,故建筑公司应当对借名买房的缘由作出合理解释,负有举证责任。第一,本案中建筑公司称购房之时尚未有限购政策,完全可以以公司名义购买涉案房屋,而建筑公司仅以公司资金问题、贷款手续烦琐为由进行解释,依据不足。第二,案涉房屋交易之时,建筑公司、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张某,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进行案涉房屋的买卖行为并无实际意义。
相邻关系纠纷中显失公平制度的适用在城市楼房相邻关系中,房屋居住人因楼上持续漏水且拒绝予以配合维修而处于“危困状态”,其急于得到相邻关系方配合以解决自身困境,与相邻关系方签订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的协议的,并非出于其真实意愿。协议相对方存在基于优势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受损害一方请求撤销协议中不合理条款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