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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房专栏简介

谈谈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适房,军产房,央产房,法拍房,别墅,商铺等。

  • 初探开发商违约类型及应对策略
    日期:2017-12-30 点击:150次

    初探开发商违约类型及应对策略开发商或者未借由任何理由或者以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达标,向物业服务企业发出解除通知书。物业服务企业收到此类解除通知书,第一时间,应发出态度明确的拒绝解除合同回函,再与开发商就继续合作可能性进行沟通,若再无继续合作可能性,则需与开发商就终止事项进行磋商,并签订终止协议,但终止协议内容针对开发商的违约赔偿必须具体。

  • 浅析不动产让与担保的法律规制
    日期:2017-12-30 点击:226次

    浅析不动产让与担保的法律规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的法律关系究竟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表面上看,原、被告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回赎协议书》,而未另外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理应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实质上看,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却是按照民间借贷的特征一直支付高额利息给原告,而且被告也没有出售房产的真实意思,这从他们之间签订的回赎协议可以看出。

  • 房屋买卖中的户囗纠纷如何处理
    日期:2017-12-08 点击:350次

    房屋买卖中的户囗纠纷如何处理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起诉要求出卖人迁出户口的,无论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就户口迁移事宜是否作出了约定,均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农村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和处理
    日期:2017-12-07 点击:371次

    农村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和处理我国法律尚未规定可以在私房上所设立的使用权为物权,且物权须具备一定的公示手段,这种使用权目前尚无法予以登记公示。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所签订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实际上是一种类似于租赁的债权关系。根据民法理论,在房屋之上已经设定负担的情况下,所有权人仍可以将某房屋出售他人。但在房屋出售的清况下,先于买卖合同存在的债权人可以继续维持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

  • 当事人以物(农村房屋)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和处理
    日期:2017-12-07 点击:386次

    当事人以物(农村房屋)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和处理村民与村民之间签订的以农村私有房屋抵债的协议合法有效,因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村民依法得处分其所有的房屋,而农村房屋依法也可以在村民之间流转,没有相关禁止或限制性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和以房抵债有效,殊无疑义。对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以房抵债协议,参照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也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 不动产权属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日期:2017-12-07 点击:290次

    不动产权属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所谓不动产登记簿之推定力,是指在发生不动产权属争议的情况下,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登记簿的记载确有错误,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将被推定为实际权利人;所谓不动产登记簿之公信力,是指即使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是实际权利人,但相对于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受让人,登记名义人就是真正权利人,以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理信赖。

  • 借名买房纠纷如何处理
    日期:2017-12-07 点击:300次

    借名买房纠纷如何处理实践中,还经常出现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他人之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的情形。由于政策性保障住房的购买对于购房资格有特殊的要求和严格的审查公示程序,双方之间的借名购房行为属违法行为,但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名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应得到支持。

  • 房屋借名登记如何处理
    日期:2017-12-06 点击:370次

    房屋借名登记如何处理虽然登记推定力,当登记权利人与事实权利人不一致时,不动产的登记权利人被推定为正确的权利人,但这只能说明法律免去了登记权利人积极证明自己权利真实性的义务,并不表示登记权利人就能最终取得物权,只要事实权利人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对争议不动产的权利,由登记推出的权利正确性即可被推翻。

  • “阴阳"房地产居间合同情形下居间报酬如何确定
    日期:2017-12-06 点击:219次

    “阴阳"房地产居间合同情形下居间报酬如何确定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如价格、付款方式等其他条款在“阴阳合同"中约定不一致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房屋的真实成交价格应按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认定,而逃避税收并不是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由于备案合同价格往往低于实际交易价格,其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避税的非法目的,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为无效合同。

  • 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跳单"行为的责任承担
    日期:2017-12-06 点击:348次

    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跳单"行为的责任承担 “跳单"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已经签署委托卖房协议(或买房协议)的卖房人(或购房人)的行为违反了其与房产中介公司的协议,构成“跳单" 的,应该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委托卖房协议或买方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过重,法院可予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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