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共利益、哪些情形属于公共利益
现实中,盗用“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拆迁”之实的事例屡见不鲜,严重地侵犯了物权人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243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其是指社会公众都享有的非独占的、为一个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利益,又称为“社会福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均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