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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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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分割房产后房产增值能否要求重新分割
    日期:2015-03-18 点击:253次

    离婚协议分割房产后房产增值能否要求重新分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007年3月14日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是原被告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形式及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在原被告签字后依法成立并产生合同效力。原告认为该协议在签订时由于对房屋价值的估判存在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这是其对法律赋予权利的行使。

  • 关于离婚时按揭房屋的性质认定问题解析
    日期:2012-05-23 点击:308次

    关于离婚时按揭房屋的性质认定问题解析 应以支付房屋首付款而非以房屋产权证的取得作为依据。认为以产权证取得时间作为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其理论基础源于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效力的规定,这种严格依照法律概念和法律文本遵循特定的法定理论推导出解决房产争议的答案,在逻辑上是无懈可击的,但其结论不符合社会认可的公平观念和立法本意,就有可能一方完全没有出钱却能仅因为结婚登记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结果,这一结果不但为普通民众不认可,也违背了婚姻立法改革确立的婚前个人财产独立的本意,而以支付首付款作为所有权的根据才是结合婚姻法立法本意和公正处理婚姻房产争议的需要做一定的法律分析后推导出的答案。

  • 关于离婚时能否对按揭房屋进行实体处理问题
    日期:2012-05-23 点击:354次

    关于离婚时能否对按揭房屋进行实体处理问题 在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按揭房屋和其他房屋一样,都是购房人以支付全部购房款为对价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不同的只是资金来源,按揭房的购房者是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贷款取得一部分购房款,但这涉及的是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并不影响购房人通过购买取得物权,购房人所欠银行借款属于债权范畴,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只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对购房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并无妨碍。

  • 离婚夫妻房屋分割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5-23 点击:319次

    离婚夫妻房屋分割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 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有房产抵押的房屋处理纠纷案
    日期:2012-05-23 点击:443次

    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有房产抵押的房屋处理纠纷案 对王和该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能否依法变卖后用其所得价款执行李琳的补偿款出现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和为担保其兄的债务履行,用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法院不能变卖该房屋来执行本案。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和在与李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李琳的同意,将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设定抵押后,又未告诉李琳,侵犯了李琳的合法权益,该抵押应为无效,法院可以变卖该房屋用来执行本案。

  • 通过离婚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房产确权登记即房产权属变更登记如何办理
    日期:2012-05-08 点击:601次

    通过离婚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房产确权登记即房产权属变更登记如何办理 开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情形一般是义务人不愿意履行其义务,而需要法院的强制执行。在我们上举的案例中,乙方确有可能不愿意履行该判决,但其不履行的情形应该主要表现为:不愿意从所住的房子中搬出来,不愿意搬走其相应的财产等,而非表现为不配合甲方前来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试想,即便登记机构要求甲方开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办完了房屋的权属登记事宜,而乙方不愿意搬出该房屋,此时,甲方仍需要法院的协助执行。

  • 房产确权纠纷之协议离婚如何确认房屋权属
    日期:2012-05-08 点击:605次

    房产确权纠纷之协议离婚如何确认房屋权属 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一般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在夫妻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本质就是一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在离婚分割这种情形下,登记机构一般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来写明当事人中一方已收到钱款并具结保证。需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到场在申请登记表上签字才是最重要的。至于其中一方如果没收到钱,但也前来登记机关办完了登记手续,这种情形下,完全可推定其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 婚前一方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款的,房屋是否为共有财产?
    日期:2012-05-07 点击:1641次

    婚前一方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款的,房屋是否为共有财产 婚前一方按揭,其已经于婚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然应当是其个人财产。即使按揭中,配偶方参加出资的,如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对按揭房屋仍不能享有所有权,因为房屋所有权要么基于登记取得,要么基于婚姻关系取得,显然配偶方不能满足上述条件。至于婚前出资、婚后参与还款,则是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所有权无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为婚前按揭业已完成,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实质上婚前并没有完成按揭,没有取得所有权,所有权取得于婚后。

  •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2-04-24 点击:883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对方半价。

  • 房屋产权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日期:2012-04-24 点击:346次

    房屋产权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1)对该房屋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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