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江商报
儿子要结婚,父母出资为其购买一套新房,不料最终婚没结成,然而房产写的两人名字,房产该如何分配,双方各执一词。近日,经江岸区法院调解,房产最终归男方所有,但需补偿女方2.8万元损失。
2010年,27岁的唐明决定与女友刘丽结婚,于是唐明父母答应为两人购置一套婚房。
同年8月,唐明父母出资,在汉口解放大道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给儿子。经过与刘丽商量,唐明将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随后,小两口一起搬了进去,并开始准备婚事。
临近结婚,唐明突然移情别恋,两人分手。于是,唐明父母要求刘丽将房子还给儿子。刘丽认为,房子有自己的名字,房产应属两人共同所有。且唐明对不起自己,如果房产要分割,需对半平分,或者至少应该给她补偿。
经多次沟通无果多次沟通无果,去年12月,唐明以刘丽不当得利为由将其告上法庭。他认为,虽然房子是两人名字,但房子是自己父母出资所买,与刘丽毫无关系。
刘丽的50%房屋产权是不当得利?是彩礼,还是赠与?婚前一方获得另一方所购买的价值较大的物品,在两人未能结婚时,该物品是否应当返还?
承办法官认为,这个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界目前都不好作出断论。购房时,出资一方是出于自愿,但双方分手后此自愿感情明显不复存在,若未出资一方仍占有财产,显然有悖公平。但当初将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双方意思明确的法律行为,并无不当得利所常见的疏忽大意或意外情况等发生原因。
近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诉争房产归唐明所有,唐明补偿刘丽2.8万余元,刘丽收到款项后配合唐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