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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专栏简介

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栏目: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离婚房产律师,房产分割律师,离婚案件按揭房屋处理,离婚房产过户变更契税问题,房改房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处理,夫妻之间房产过户手续办理,夫妻离婚后房产如何过户,离婚房产分割的主要类型和法律规定,婚前所购房屋产权属于谁,女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婚内房屋赠与合同纠纷,离婚期间私卖夫妻共有房产,前夫离婚藏房产妻子起诉得补偿,离婚一方没有工作,离婚按揭房的法律处理程序,离婚公房使用权怎么分割,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归属,父母为儿女买婚房儿女离婚房产归属,离婚房产证如何过户,过户费如何计算等。

  •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分割及婚前买房婚后涨价的析产处理
    日期:2012-04-20 点击:361次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分割及婚前买房婚后涨价的析产处理 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双方当事人共同偿还购房贷款是债权法律关系,离婚时只应对共同已偿还的贷款对价部分进行分割,房屋增值是纯自然的原因,与共同还贷无关,非产权人无权要求分享房屋潜在的增值或无权对一方特有财产的增值部分享有权利。

  •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商品房所有权属分析及处理
    日期:2012-04-20 点击:277次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商品房所有权属分析及处理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可能有父母的名字、子女的名字等。对此,法院不会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房改房公房售后房屋所有权归属分析
    日期:2012-04-20 点击:454次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房改房公房售后房屋所有权归属分析 房改房是根据职工的职务、工龄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给职工的福利,按房改政策出售,是国家多年实行低工资制后的福利性补偿,按成本价售房给职工等于将多年积累的工资差额一次性地补发给职工,因此,对购房前结婚不久的人来说,此房实际上是用购房一方婚前工资取得购买的婚前财产,如果另一方对购得的房改房仅凭交款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公平的。

  •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夫妻共有房产认定
    日期:2012-04-20 点击:399次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夫妻共有房产认定 房屋是用刘某婚前财产折款(即卖掉顺义某小区的住房房款)所购买,可以视为刘某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故现在的房屋仍应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 即该房屋的增值部分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取得的收益,而并非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应注意到的是该房屋的增值并不符合投资的标准,该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生活的自用住房,而并非双方或一方投资用的住房。 则认为该房屋应比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但购买该房屋的用途并非生产和经营。

  • 夫妻一方婚前房产婚后房屋拆迁的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2-04-20 点击:588次

    夫妻一方婚前房产婚后房屋拆迁的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取得的安置房是在对该房屋拆迁基础上给予所有人的一种补偿。该安置房的获得是以孙某原有的婚前个人房产的拆迁为前提,是原房产所有权的自然延伸。如果因政府的拆迁,原有个人房产的拆迁安置房即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将明显剥夺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同时也助长了另一方不劳而获的思想。

  • 存有重大事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提出分割共同财产
    日期:2012-04-20 点击:340次

    存有重大事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提出分割共同财产 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应当提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自己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如持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分共同财产等,而另一方因种种复杂的因素不想离婚,或者在起诉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如果绝对不允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眼睁睁看着对方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可奈何,其结果有悖公平原则。

  • 正视畸高房价和高离婚增长率并存现状,保护出资购房父母方合法权益
    日期:2012-04-20 点击:375次

    正视畸高房价和高离婚增长率并存现状,保护出资购房父母方合法权益 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可能没有考虑到以后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按照国人的习惯,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故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如果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可能更符合实际情况。

  • 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撤销
    日期:2012-04-20 点击:330次

    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撤销 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
    日期:2012-04-19 点击:353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同居期间为女友装修房屋的,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装修款?
    日期:2012-04-15 点击:975次

    同居期间为女友装修房屋的,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装修款?原告出资装修房屋的动机是与被告结婚后使用该房,但是双方最终终止了恋爱关系,结婚事实未能发生。如果双方结婚,那么原告也就必然使用该房,不存在所谓要求被告返还房屋装修款的主张。由此可以看出,原告出资装修被告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附延缓条件的赠与,即以与被告结婚使用该房的事实发生,作为其出资款所有权无偿地转移给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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