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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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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视畸高房价和高离婚增长率并存现状,保护出资购房父母方合法权益
    日期:2012-04-20 点击:352次

    正视畸高房价和高离婚增长率并存现状,保护出资购房父母方合法权益 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可能没有考虑到以后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按照国人的习惯,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故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如果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可能更符合实际情况。

  • 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撤销
    日期:2012-04-20 点击:321次

    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撤销 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
    日期:2012-04-19 点击:346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同居期间为女友装修房屋的,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装修款?
    日期:2012-04-15 点击:953次

    同居期间为女友装修房屋的,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装修款?原告出资装修房屋的动机是与被告结婚后使用该房,但是双方最终终止了恋爱关系,结婚事实未能发生。如果双方结婚,那么原告也就必然使用该房,不存在所谓要求被告返还房屋装修款的主张。由此可以看出,原告出资装修被告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属于附延缓条件的赠与,即以与被告结婚使用该房的事实发生,作为其出资款所有权无偿地转移给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告的条件。

  • 房产分割律师婚前按揭房产分割及归属法律探析
    日期:2012-04-13 点击:347次

    房产分割律师婚前按揭房产分割及归属法律探析 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就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就一般的婚前财产的分割做出了规定,即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并且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未个人财产。在偿还完所有银行贷款前,应当将房产权分时段分割为婚前婚后两部分,婚前个人支付的房价款获得相应比例的婚前房产权益,这属其个人财产;而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获得婚后房产权益,这部分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案之离婚时的公房如何处理
    日期:2012-03-24 点击:269次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案之离婚时的公房如何处理 公房,是指各个单位为了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困难,从自己的经费中抽出部分钱来盖房,然后分给职工居住的房屋。对于接受单位分配公房的职工,他们只有承租权役有所有权,所以在本案中,罗某即使是为了照顾孩子的合理原因,法院也没有权力强制性地将职工没有所有权的公房分配给职工所有。但法律为了保护配偶双方的利益,规定了在一定情形下,当夫妻双方离婚后,二者均可承租。但对于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二者没有共同承租权的情形下,如果没有承租权的一方在解决住房问题上确实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但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因而在本案中,罗某离婚后带有一女,自己的单位又不分配公房,在解决住房问题上确有困难,可在法院的调解下与陆某协商,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居住,若协商不成,也可请求法院判决,但女方必须交纳与租金等额的使用费给男方。

  • 一、关于离婚时能否对按揭房屋进行实体处理问题
    日期:2012-03-09 点击:319次

    一、关于离婚时能否对按揭房屋进行实体处理问题 在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按揭房屋和其他房屋一样,都是购房人以支付全部购房款为对价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不同的只是资金来源,按揭房的购房者是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贷款取得一部分购房款,但这涉及的是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并不影响购房人通过购买取得物权,购房人所欠银行借款属于债权范畴,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只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对购房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并无妨碍。因此,按揭房屋并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情形,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应当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按揭房屋依法分割。

  • 二、关于离婚时按揭房屋的性质认定问题
    日期:2012-03-09 点击:348次

    二、关于离婚时按揭房屋的性质认定问题 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均为夫妻共同所有。依照婚姻法所确立的这一原则,自可推出婚前取得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关于按揭房屋定性的问题上,似乎就可直接从中找到解决争议的答案。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购买按揭房屋有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其中包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购房首付款、交付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证等较多的事项和环节,究竟以何种事项作为认定房屋“取得”的标准,不可避免会产生分歧和争执。

  • 三、关于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具体分割方法
    日期:2012-03-09 点击:479次

    三、关于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具体分割方法 对于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按揭房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由分得房屋的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的房屋补偿款。对按揭房屋的价值及房屋补偿款的确定,审判实践中曾存在不同的计算方法:有的将已支付的首付款及已返还的银行借款的总和确定为离婚时按揭房的实际价值,判决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付另一方相当于首付款与已返还借款之和一半的补偿。有的判决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付另一方房屋现有价值减去尚欠银行借款的一半的补偿。

  • 四、关于离婚案件中变更按揭房屋产权人是否须征得银行同意的问题
    日期:2012-03-09 点击:743次

    四、关于离婚案件中变更按揭房屋产权人是否须征得银行同意的问题 对于离婚案件中借款合同以一方名义签订、产权登记其名下的按揭房屋,其处理结果大多是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尚未返还的银行借款由该方偿还。但由于该按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离婚时财产分割处理原则,也有可能调解或判决按揭房屋归另一方所有,并由其负责清偿尚未返还的银行借款。这是否涉及到擅自变更还贷人而对银行利益造成损害的问题呢?有观点认为,从法学理论上说,变更还贷人的行为属于债的转移中债务承担的范畴,须经债权人同意,因为新债务人的信誉、履约能力及财产状况如何,对债权安全以及给付利益的最终实现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故如果没有银行的同意,不应变更按揭贷款的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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