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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有房产单方处分行为的效力 在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房产进行处分时,应当根据房产的登记状况、处分人的身份情况等,对该处分行为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用无权处分、无权代理、善意取得制度进行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在涉及夫妻内部关系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涉及夫妻外部关系时,如果该房产未经依法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离婚协议确定房屋赠与子女条款不应任意撤销,本案并不是简单的赠与合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赠与王某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放弃分割共同财产权利的赠与行为。该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未发现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李某不可任意撤销合同。
离婚调解书中的房屋赠予条款能否撤销,法院调解书载明的将财产赠与第三人,只是对赠与行为的确认,只要财产没有交付,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本案中赠与的房屋是不动产,但尚未办理过户,法院应当支持原告花某某的诉讼请求。
离婚时房屋未取得所有权法院不宜判决其归属原告肖某与学校签订的购房协议书第3点注明,若乙方(即肖某)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转让出售,应转让给本校教师或本镇教育系统的教师,否则学校可以干预。根据该原则,该房屋还是应当由原告肖某取得,根据以前年度相认房屋转让价款,并结合物价因素,再由原告酌情补偿被告部分款项。
婚后用个人婚前存款所购房屋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否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可以分割按揭的房屋吗
浅谈我国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我国对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处于空白状态。但《物权法》中规定,共同共有人可以以“共有基础丧失”和“有重大理由“两种情况,对共同共有财产予以分割。该立法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创新,为我国婚内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依据。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如何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如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就房屋使用问题作出处理。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反悔,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赠与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