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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房屋分割纠纷之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与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离婚时按揭房屋的性质认定 应以房屋产权证颁发的时间为准,理由是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实质上是由购房人支付对价交换而来,从房款到房屋,从动产到不动产,只是财产的不同物化形态的一种转化,房屋的价值始于支付的购房款,购房款的价值也在房屋本身的价值中得以体现,是两种不同的物呈现出不同的价值表现形式。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有关按揭房屋处理问题 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按揭房的所有权归属不作实体判决,而是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房屋由其中一方继续使用,理由是按揭房是抵押贷款购买,房屋存在他项权即抵押权,所有权不完整,在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按揭房屋和其他房屋一样,都是购房人以支付全部购房款为对价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不同的只是资金来源,按揭房的购房者是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贷款取得一部分购房款,但这涉及的是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并不影响购房人通过购买取得物权,购房人所欠银行借款属于债权范畴,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只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对购房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并无妨碍。
丈夫婚前按揭买房,婚后也是丈夫还的月供。那么,妻子对这套房子有份吗鼓楼法院法官认为,这套房子虽然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房屋所有权在阿祥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来,并不能因为阿祥和晓敏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子应属阿祥婚前个人财产。但法官同时表示,婚后阿祥逐月支付按揭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没约定的情况下,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共偿还了按揭款22.4万余元。现双方离婚,阿祥应当将婚后支付的按揭款的一半11.2万元还给晓敏。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分割及婚前买房婚后涨价的析产处理 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双方当事人共同偿还购房贷款是债权法律关系,离婚时只应对共同已偿还的贷款对价部分进行分割,房屋增值是纯自然的原因,与共同还贷无关,非产权人无权要求分享房屋潜在的增值或无权对一方特有财产的增值部分享有权利。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商品房所有权属分析及处理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可能有父母的名字、子女的名字等。对此,法院不会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房改房公房售后房屋所有权归属分析 房改房是根据职工的职务、工龄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而给职工的福利,按房改政策出售,是国家多年实行低工资制后的福利性补偿,按成本价售房给职工等于将多年积累的工资差额一次性地补发给职工,因此,对购房前结婚不久的人来说,此房实际上是用购房一方婚前工资取得购买的婚前财产,如果另一方对购得的房改房仅凭交款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公平的。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夫妻共有房产认定 房屋是用刘某婚前财产折款(即卖掉顺义某小区的住房房款)所购买,可以视为刘某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故现在的房屋仍应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 即该房屋的增值部分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取得的收益,而并非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应注意到的是该房屋的增值并不符合投资的标准,该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生活的自用住房,而并非双方或一方投资用的住房。 则认为该房屋应比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但购买该房屋的用途并非生产和经营。
夫妻一方婚前房产婚后房屋拆迁的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取得的安置房是在对该房屋拆迁基础上给予所有人的一种补偿。该安置房的获得是以孙某原有的婚前个人房产的拆迁为前提,是原房产所有权的自然延伸。如果因政府的拆迁,原有个人房产的拆迁安置房即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将明显剥夺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同时也助长了另一方不劳而获的思想。
存有重大事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提出分割共同财产 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应当提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自己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如持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分共同财产等,而另一方因种种复杂的因素不想离婚,或者在起诉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如果绝对不允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眼睁睁看着对方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可奈何,其结果有悖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