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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有房产抵押的房屋处理纠纷案 对王和该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能否依法变卖后用其所得价款执行李琳的补偿款出现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和为担保其兄的债务履行,用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法院不能变卖该房屋来执行本案。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和在与李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李琳的同意,将夫妻共有的房屋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设定抵押后,又未告诉李琳,侵犯了李琳的合法权益,该抵押应为无效,法院可以变卖该房屋用来执行本案。
通过离婚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房产确权登记即房产权属变更登记如何办理 开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情形一般是义务人不愿意履行其义务,而需要法院的强制执行。在我们上举的案例中,乙方确有可能不愿意履行该判决,但其不履行的情形应该主要表现为:不愿意从所住的房子中搬出来,不愿意搬走其相应的财产等,而非表现为不配合甲方前来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试想,即便登记机构要求甲方开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办完了房屋的权属登记事宜,而乙方不愿意搬出该房屋,此时,甲方仍需要法院的协助执行。
房产确权纠纷之协议离婚如何确认房屋权属 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一般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在夫妻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本质就是一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在离婚分割这种情形下,登记机构一般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来写明当事人中一方已收到钱款并具结保证。需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到场在申请登记表上签字才是最重要的。至于其中一方如果没收到钱,但也前来登记机关办完了登记手续,这种情形下,完全可推定其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婚前一方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款的,房屋是否为共有财产 婚前一方按揭,其已经于婚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然应当是其个人财产。即使按揭中,配偶方参加出资的,如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对按揭房屋仍不能享有所有权,因为房屋所有权要么基于登记取得,要么基于婚姻关系取得,显然配偶方不能满足上述条件。至于婚前出资、婚后参与还款,则是夫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所有权无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为婚前按揭业已完成,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实质上婚前并没有完成按揭,没有取得所有权,所有权取得于婚后。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对方半价。
房屋产权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1)对该房屋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离婚夫妻房屋分割纠纷之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与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离婚时按揭房屋的性质认定 应以房屋产权证颁发的时间为准,理由是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实质上是由购房人支付对价交换而来,从房款到房屋,从动产到不动产,只是财产的不同物化形态的一种转化,房屋的价值始于支付的购房款,购房款的价值也在房屋本身的价值中得以体现,是两种不同的物呈现出不同的价值表现形式。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有关按揭房屋处理问题 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按揭房的所有权归属不作实体判决,而是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房屋由其中一方继续使用,理由是按揭房是抵押贷款购买,房屋存在他项权即抵押权,所有权不完整,在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按揭房屋和其他房屋一样,都是购房人以支付全部购房款为对价取得房屋所有权,所不同的只是资金来源,按揭房的购房者是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贷款取得一部分购房款,但这涉及的是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并不影响购房人通过购买取得物权,购房人所欠银行借款属于债权范畴,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只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对购房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并无妨碍。
丈夫婚前按揭买房,婚后也是丈夫还的月供。那么,妻子对这套房子有份吗鼓楼法院法官认为,这套房子虽然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房屋所有权在阿祥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来,并不能因为阿祥和晓敏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子应属阿祥婚前个人财产。但法官同时表示,婚后阿祥逐月支付按揭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没约定的情况下,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共偿还了按揭款22.4万余元。现双方离婚,阿祥应当将婚后支付的按揭款的一半11.2万元还给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