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记者裴晓兰 【来源】京华时报
婚前由岳父母出钱买的房屋登记在女婿名下,女婿起诉离婚时要求确认该房归他所有。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认定房屋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产折款。
肖先生诉称,妻子聂女士对公婆不孝,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离婚,要求认定其名下的顺义区一套房屋属于他婚前个人财产。
聂女士同意离婚,但涉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是她父母,结婚前将房屋登记在肖先生名下,是因肖先生有稳定工作可以办理贷款。
婚后,她父母又出资16万元帮他们还清房贷。她认为涉诉房屋产权人应为她父母。
法院查明,2007年1月5日,肖先生购买涉诉房产,总价36万元。当日,聂女士的父母支付首付款15万元,肖先生随后将房屋抵押至银行贷款21万元。2008年5月21日,由聂女士父母出资16万元,肖先生和聂女士出资2.9万余元,将房屋剩余贷款一次性还清。法院最终判决肖先生和聂女士离婚,涉诉房屋归聂女士所有,聂女士给付肖先生房产折款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