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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

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债权人直接可以占有抵押物吗

日期:2015-12-06 来源: 作者: 阅读:520次 [字体: ] 背景色:        

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债权人直接可以占有抵押物吗?

生活场景

2012年3月,郑先生想创办一家广告公司,他找到张先生请求借款5万元。张先生爽快的答应了,但是为了能如期收回借款,张先生要求郑先生用他的房子作抵押,郑先生同意了。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息1%,还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里约定,如果郑先生到期不能偿还贷款,他的房子就归张先生所有。

由于郑先生缺乏创业经验,虽然公司有一些客户,但并未挣到钱,手中的积蓄都投资到公司里了,根本没有钱偿还张先生的借款。借款期满之后,张先生要求郑先生不能还钱的话,就直接将房子给他,郑先生不同意,双方产生纠纷,最后张先生将郑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将郑先生房子判归自己所有。

法律智慧

本案涉及的是抵押物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能否归债权人所有的问题。或许很多人都认为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因为当时郑先生以房屋作抵押,既然不能还债,那房屋就归张先生所有。但事实上,这是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相违背的观点。

我国担保法明文规定,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债权人与抵押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债务人还款期限届满时无力偿还债务,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这个条款的根本目的是禁止绝押合同。所谓绝押合同,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抵押权时,把抵押物当成是一种赌博,一旦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抵押物就为债务人所有。

为什么担保法要这么规定呢?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抵押人的正当利益,防止抵押权人乘人之危。同时,这样也是为了体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因为抵押物的价值只能大于或等于债务数额,如果法律允许绝押合同,那么一旦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那么对抵押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这就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属性。

本案中,张先生和郑先生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果郑先生到期不能清偿借款及利息,那么郑先生的房子就归张先生所有。该条款违背了担保法的规定,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绝押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张先生要求法院将郑先生的抵押物房屋判给他所有是得不到支持的。当然,张先生与郑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仍受法律保护。张先生有权另行起诉郑先生清偿欠款及利息。

温馨提示

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得在抵押担保中约定:当债权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这是法律禁止的绝押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借款期满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及时归还债务及利息,或者拍卖或折价出售以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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