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房承租律师专栏:北京房屋租赁律师,公房租赁纠纷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代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与仲裁;审查出租人是否有合法的出租权利;审查租赁的房地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租赁的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他项权;审查出租人的身份;参与房地产租赁相关谈判;起草、修改房地产租赁合同;协助办理相关登记;对房地产租赁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协助处理房地产租赁中的其他法律问题等。
租赁合同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公房承租权和已购公房产权的处理和性质分析最高法院关于离婚财产处理的司法解释,对公房承租权的处理问题作出了规定,就是不得不做的规制。但是,其仍显单薄,远未能满足现实和理论的双重需求。这种政策性形成的房屋权利必须用政策和法律的双重视角进行审察,才能够更好地对其定位,从而恰当地处理这一易被轻视而又经常发生的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中因供电问题发生纠纷应如何解决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秦某作为出租人,对其出租的房屋保持水电畅通负有一定的合同附随义务,其因未尽到该义务导致原告孟某因停电停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及结合该案案情,该院遂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继续履行,被告秦某于向原告孟某支付经济损失1500元。
从一则案例看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同时也存在合同成立的要件,故该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同时,经上文分析可知,合同签订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变更可撤销事由,该合同亦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浅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承租人在任何时候都能享有的一种现实权利,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之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仅表现为一种可能性。只有在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即当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才能实际行使优先购买权,使这项权利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因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于出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之时,在此之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是一种期待权。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的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对承租人的增添物的处理及补偿有明确约定,应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则可适用上述补偿原则。在适用上述原则时,只有综合地加以运用,才能真正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不适租可构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一项正当事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且已生效,各当事人本应全面履行。但在履行过程中,被告未按约定将待租房屋置于适租状态,致使原告不能实现订立合同时的预期目的,属法学上所说的根本违约行为,因而原告可据此行使对该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所以,就本案而言,租赁房屋不适租构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一项正当事由。
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前任意解除条款无效双方是签订的有明确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双方的任意解除权,双方也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本案合同中的“租赁期满前,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的条款,并非是双方当事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的依据。或许双方约定该条款时欲赋予各自的任意解除权,也因合同法的立法旨意相违背而无效。该条款应是无现实意义的约定。
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增多原因的调查分析及建议房屋承租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按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给第三人时,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生活中出租人往往认为房屋所有权是自己的,可随意处分,在处置变卖房产时不考虑承租人应享有的权利,往往单方作出决定,损害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致使纠纷发生。而这种纠纷发生后往往又会牵连出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房屋,引起承租人与出租人或者与买受人以及承租人要求房屋装修赔偿等一系列新的诉讼。
对《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点解读 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主要是获得房产的使用价值,“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保护承租人在租期内发生产权变动时有权请求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但租前已抵押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或租前已查封的情况除外(解释第二十条)。法律赋予承租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也是基于方便承租人继续居住,而在不影响承租人继续居住的前提下,基于产权共有关系和近亲属关系而需购买租赁房产则交易条件中隐含的交易便利及人情因素是承租人所不具备的,因此在交易价款及付款方式方面与出租人出卖给其他人相比往往有较大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