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房承租律师专栏:北京房屋租赁律师,公房租赁纠纷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代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与仲裁;审查出租人是否有合法的出租权利;审查租赁的房地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租赁的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他项权;审查出租人的身份;参与房地产租赁相关谈判;起草、修改房地产租赁合同;协助办理相关登记;对房地产租赁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协助处理房地产租赁中的其他法律问题等。
关于对城市公有房屋承租人变更有关问题答复的函 自市政府109号文件发布实施后,我局也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公房租赁管理做了规定。主要有:《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市房经管字〔1991〕503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京房管字〔199 5〕第172号)以及《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 知》(市房地房字〔1997〕第946号)。上述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外迁”和“死亡”是租赁关系变更的前提条件,即无论“外迁”和“死亡”都有可能产生变更房屋承租人的情形。
关于房屋租赁活动中添附物范围法律解析 增设物应主要是指扩建、改建物或增设的他物。但因扩建、改建或增设的他物已固定在房屋之上,虽然可以拆除,但往往拆除和重新安装费用却很高,一旦拆除也会影响其本身的价值,而且有时也会损坏房屋本身,所以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应当将这些扩建、改建物或增设的他物连同装修物一起,作为房屋的添附物处理,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和增设概括为添附物。
房屋租赁之承租方安全租房注意事项有那些 二房东转租的,应确保得到大房东的书面同意;二房东转租的,应要求提供大房东和二房东的租赁合同原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前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二房东转租的,转租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应和一手合同的租金支付保持一致,否则由于二房东毁约将会导致转承租人的租金损失;在租赁合同中设定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期条款。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法律评析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从共有权中派生出的一项权利,它是基于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所有而对共有人所有权的一种法律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从租赁权中派生出的一项权利,它是基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租赁而对承租人租赁权的一种法律保护。尽管目前各国法律对租赁权的保护已呈物权化趋势,但租赁权毕竟还只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一种债权。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因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具有高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之在租赁合同期间买卖房屋的,原有的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内对新购房人继续有效 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实际是对租赁合同效力的保护,更确切地说是对承租方的一种保护。如果因所有权人更换后,新产权人否认原租赁关系,势必给承租人产生不安全感,因此,法律给予明确的规定,即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新产权人不能以其不是原租赁合同的一方否认原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法院判决后,夏某须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贺某与沈某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直至合同到期履行完毕,自己才可以使用该房屋。
浅析房屋转租合同的效力兼论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设定给所有权的行使设置了一个合法的负担,其以牺牲出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换取对特定主体的特殊保护。转租关系先于买卖关系而存在,将这种既存的社会关系稳定下来,避免因出租房屋所有权的任意处分而使次承租人生活发生大的变动,应赋予次承租人享有顺位在先的优先购买的权力。
我国《合同法》关于转租合同规定完善的思考之房屋转租合同效力探讨 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负有将租赁物交付对方使用收益的一方当事人。出租人一般应为出租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不以所有人为限。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收益权的人,原则上均可为出租人,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但是法律规定须经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人出租财产的,须经所有人的同意。以自己无权出租的他人之物出租的,租赁合同可以有效,但由于合同不能履行,出租人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这属于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问题。
房屋转租合同效力及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转租合同是指房屋的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把自己从出租人那里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给第三人的合同。在这里,我们把原房屋的出租人称为出租人,把房屋的第一承租人称为承租人,把第三人称为次承租人。关于次承租人是否能享有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一直是学界争论的一个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因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不存在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出租人欲出卖房屋时,即使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仍不享有该项权利。
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种类及形式 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具有特殊的规定,可以将租赁划分为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特殊租赁是相对于一般租赁而言的,指法律有特别要求的租赁,例如。房地产管理法律对房地产的租赁、海商法对船舶的租赁以及航空法对航空器的租赁等都有特殊的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的关系,房屋租赁合同终止转租合同是否当然终止 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第三人(次承租人)使用、收益,也即承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与第三热形成新的租赁关系,但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关系仍然存在的一种交易形式。房屋转租合同是承租人基于与出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或者是根据出租人的授权与第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那么,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是否应当继续履行,既在转租合同是否当然终止的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出租合同被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终止,即出租合同的效力及于转租合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出租合同被终止,转租合同并不当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