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青子女能否享有征收利益的判断标准——吴甲等与吴丙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吴甲为知青下乡,并与夏某生育吴乙,后一家三口户籍均迁回吴甲母亲的公房处并实际居住过。现吴甲母亲的公房被征收,吴甲一家因与户籍在册的吴甲弟弟吴丙一家就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法院经审理认定,吴甲、夏某、吴乙作为知青或知青亲属回沪后曾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且在本市他处无房,三人均可以认定为同住人,但因三人后搬出系争房屋另行居住,故每人可得征收补偿利益应考虑予以酌减。
【案例释解】
知青下乡具有特定历史因素,在审判中涉知青因素案件,要考虑到其特殊性。部分知青子女会因读书问题先将户籍迁回系争房屋并实际居住,随后父母基于投靠子女的政策亦可能将户籍迁回系争房屋并居住。公房征收案件中,即使知青子女及知青亲属因居住困难、家庭矛盾等各种因素导致实际无法居住系争房屋或居住时间较短,亦不应轻易否认其同住人资格,在知青、知青子女满足本市他处无房且户籍在册的条件时,应认定其为同住人,但具体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时,则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