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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因供电问题发生纠纷应如何解决

日期:2015-05-31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阅读:425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屋租赁合同中因供电问题发生纠纷应如何解决

作者:汤阴县人民法院 毛芳 张文正

2015年4月21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中因供电问题发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14年10月9日,原告孟某与被告秦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原告孟某承租被告秦某的房屋,租期为一年,租金为10000元。原告孟某承租该房屋后,按期向被告秦某交付房屋租赁费10000元。2014年11月26日,原告孟某租赁的房屋因电表问题停电,其多次找被告协商用电问题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并由被告秦某返还租金10000元,赔偿其停业期间经济损失。被告秦某停电的原因在于村电工排查电表,需要更换新的电表,被告对原告所谓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孟某与被告秦某自愿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房屋租赁协议达成后,原告孟某向被告秦某支付租赁款,被告秦某向原告孟某交付了房屋,双方均已按照约定完全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原告孟某称其在租赁房屋后因停电无法营业,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秦某之间的租赁协议。经查,在房屋出现停电情况后,被告秦某配合供电部门接通电路,2015年1月6日经勘查该房屋已接通电路可以正常使用,原告孟某至今仍持有本案所涉房屋钥匙。该院认为,合同应具有稳定性,当事人非因约定事由或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孟某主张解除合同的事实已经不存在,其主张解除合同的事由既非约定事由,亦非法定事由,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秦某作为出租人,对其出租的房屋保持水电畅通负有一定的合同附随义务,其因未尽到该义务导致原告孟某因停电停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及结合该案案情,该院遂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继续履行,被告秦某于向原告孟某支付经济损失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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