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房承租律师专栏:北京房屋租赁律师,公房租赁纠纷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代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与仲裁;审查出租人是否有合法的出租权利;审查租赁的房地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租赁的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他项权;审查出租人的身份;参与房地产租赁相关谈判;起草、修改房地产租赁合同;协助办理相关登记;对房地产租赁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协助处理房地产租赁中的其他法律问题等。
购买央产房 审批政策要知晓此类房屋的买卖,需要经过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的审批,取得《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此过程中,有某些政策和历史原因,可能造成无法审批通过,导致最终不能过户。
承租公房的具体分配规则婚前一方即已经取得公房承租权,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由于这一情况只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同样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承租权仍归婚前取得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离婚案件中承租公房的分配原则由于承租公房的夫妻双方一般经济能力都比较一般,因此可能出现一方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买新的房屋,甚至得到租赁权的一方拿不出补偿款给另一方,若法院强行判决一方以折价款方式进行补偿,另一方可能因为无法执行而使生活造成极大困境。对此,法律上规定了,在承租公房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可于判决双方分室居住。
一起关于房改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虽然房改房买卖发生在单位与其职工之间,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或其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房改房的买卖在价格等方面要受到政策的限制,不完全是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但是,单位与其职工之间就是否签订房改房买卖合同,仍有选择的自由,此时双方并不是基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进行选择,而是作为平等主体进行协商签订合同。
房改房历史沿革与现状“房改房”也称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原承租的公有住房。简言之房改房就是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购得的公房(即公房私有化)。
公房的承租权能否继承承租单位公房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能租用单位公房的,必须是满足本单位内部的一些规定能享受该福利待遇的人,人身属性很强,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承租。单位出租的房屋所有权自始至终都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而不属于承租人,承租人只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处理
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可否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