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全力保障房屋租赁业良性发展,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方面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案件审理的基础和前提,同时要重点围绕矛盾纠纷中的新问题、新情况认真学习研究、开展类案检索、查找相关资料等,为案件审理做好法律铺垫,也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努力做到定分止争。
另一方面要紧紧依托相关机构,如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等形成信息互联互通、合力化解纠纷。并为房屋租赁市场提供可借鉴的典型案例,树立规则指引,保障房屋租赁市场良性运转,促进出租方、承租方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依法高效经营,以利国民经济稳定发展。
二是学习“枫桥经验” ,建立多元化纠纷预防及化解机制。
一方面扩大庭审公开和透明度,邀请社会各界旁听案件,加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和判后答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醒出租方、承租方加强规则规范意识;另一方面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采取网络直播、专题报道、案例分析等形式,开展涉租赁类法律法规和新政讲解、典型案例通报等;利用普法讲座、宣传橱窗、发放宣传材料等,向公众宣传法律知识。
建立多元化商业房地产租赁纠纷多方联动调解机制,充分利用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通过调解员或调解机构自身丰富的社会和生活经验,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情形下妥善解决纠纷。
三是促进经营性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一方面房屋租赁行为属房地产交易活动应有内容,住建委是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规范市场秩序的主要部门,最为了解熟悉房屋租赁相关政策,也详细掌握着区域房屋租赁的相关情况。建议主动作为,积极有序引领市场行为。
另一方面法院要不断加强与住建委等部门的信息联动,适时通过司法建议、联席会议等方式与住建委、市场监管局、行业协会等部门加强沟通互动,从而强化对租赁市场秩序的监管,促进经营性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四是注重风险预判,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良性运行。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整治、房地产租赁合同的规范、出租人资质审查、承租人信息的登记、中介公司资质的核实等。
1. 建立统一的租赁信息平台
有关机构应将租赁信息及时纳入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同时加强租赁登记备案制度的可操作性,将出租人、承租人、房屋情况等的综合信息纳入监管,动态跟踪、及时调整、主动服务,积极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引导形成良性商业房地产租赁关系。
2.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
可建立市场评估、政府监管的中介机构评级管理体系,形成公平、合理的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帮助出租人和承租人选择相应中介服务。在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处罚,减少当事人司法救济成本。在房管部门协助下,可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商业房地产租赁相关法律问题的培训,提高中介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水平。
3. 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及时引入多方联动调解
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定期开展检查,包括审查双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履约诚信,有无不良诉讼,是否存在影响租赁以及转租的事实和效果等情况,尤其查验双方已有的涉诉案件,使得其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多加注意,增加或调整相应条款,保障各自合法权益。检查中发现纠纷苗头时,及时导入多方联动调解机制,及早化解、以利稳定。
4. 建立专业化租赁组织和人员队伍
出租企业应确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建档追踪,建立房屋及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机制,即时掌握租赁合同履行和变更情况。双方事先约定因承租人装修、改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等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及时要求承租人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发现承租人非法转租或者多重转租、改变租赁用途等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承担纠正或者赔偿责任。
结语
审理好房屋租赁案件,尤其是商业经营性房屋租赁案件,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出租方和承租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合理合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房屋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我院将进一步探索房屋租赁纠纷审判规律,深入推进房屋租赁审判改革创新,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为天津打造产业创新发展的新高地、宜居宜业的新高地、优化营商环境的新高地、深化改革开发的新高地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