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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房屋租赁

承租人需审查房屋权属,转租中还需注意租赁期限的届满时间

日期:2023-03-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九:翟某与天津市某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返还租赁房屋纠纷案

——承租人需审查房屋权属,转租中还需注意租赁期限的届满时间

【基本案情】

“原某区文化馆办公楼”由天津市某区文化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某广电局)进行管理,属国有资产,于 2014 年批准成为孵化器载体。2016 年 7 月 1 日,某广电局与某慧公司就原某区文化馆办公楼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 18 个月,即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某慧公司作为出租方,将原某区文化馆办公楼中前楼一楼部分房屋租赁给翟某,于 2013 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于 2014年 12 月 31 日期满后续租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约定合同期满或遇不可抗力或因公需要或国家、政府相关政策需要或因翟某违法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时,本合同即行终止,翟某必须无条件搬迁,室内的土建、装修,翟某不得拆走,某慧公司对此不负任何经济责任等内容。

某慧公司于 2018 年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并未通知各次承租人,也未通知出租人,仍由原某慧公司派驻工作人员邓某金以及股东于某梅,继续向各次承租人收取费用。2018 年 12 月 29 日,某广电局整合重组为某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某文旅局),于 2020 年上半年开始就案涉房屋进行清算。2021 年 1 月 18 日,某文旅局曾与翟某就腾交涉诉房屋、交付租金等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广电局与某慧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双方约定租赁期满后合同即终止,届时某慧公司须将房屋退还某广电局,续租需书面申请经某广电局同意并续签租赁合同。双方并未续签租赁合同,故自 2018年 1 月 1 日起,某慧公司已无占有涉诉房屋的合理理由,且某慧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注销。

翟某与某慧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因期满合同亦终止,翟某亦无继续占有涉诉房屋的理由。翟某抗辩其一直受管理人邓某金的管理并支付租金,有权占有涉诉房屋,但提交的证据均与某文旅局无关。

因邓某金并非涉诉房屋权利人亦无某文旅局授权,无权使用及处分涉诉房屋,故翟某与邓某金之间的约定与某文旅局无关,翟某抗辩不成立,应返还涉诉房屋。考虑房屋占有现状,给予翟某必要的腾空时间,法院酌定腾房期为 60 日。

【典型意义】

很多承租人签订合同时未对租赁房屋的权属进行核实,极易因其他权利人主张权利,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尤其在本案涉及的转租行为中,除了房屋权属的审查,还应注意租赁期限的时间范围。转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应当在承租人的剩余租赁期限内,超出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无效。司法解释规定“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指的是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在剩余租赁期限之外的转租也是有效的,可以按照约定确定转租有效。

但在超出剩余租赁期外,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是认定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还是认定次承租人无权占有该房屋,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

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因为有转租合同存在,出租人在次承租人仍占有房屋时,有权要求次承租人腾房,理由是本租合同已经解除,转租合同当然不复存在,次承租人负有腾房义务。如果次承租人在解除合同后,对租赁房屋仍然占有一段时间的,对逾期腾房的房屋使用费,负有继续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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