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王某飞与天津某家居家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需尽到合理交接房屋等附随义务
【基本案情】
天津某家居家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家居家饰广场)作为出租方与王某飞签订《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王某飞承租案涉展位用于经营品牌瓷砖,租赁期限为2019年 5 月 16 日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并明确了计租面积,计租单价、管理费单价及支付形式为月付。
根据某家居家饰广场提供的《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统计表、银行转账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双方自 2017 年底即形成了展位租赁关系,王某飞在 2017 年 12 月、2018 年 1 月、2018 年 4 月、2018 年 10月、2019 年 5 月向某家居家饰广场陆续支付租金及杂费。王某飞在 2019 年 6 月份向某家居家饰广场提出申请撤场,未搬走展厅内物品。双方因租赁费、管理费、是否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产生纠纷。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飞与某家居家饰广场签订的租赁期限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止的《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根据某家居家饰广场提供的《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统计表及银行转账回单,可以证明王某飞缴纳的定金及装修押金均已折抵前期的租金及管理费。某家居家饰广场有权依据合同向其主张租赁费和管理费,判令王某飞向某家居家饰广场支付租赁费、管理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典型意义】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不支付租金等费用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承租人负有及时与出租人妥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及时将租赁房屋交还出租人的义务,避免一走了之,使租赁房屋空置,带来不必要损失。通常承租人提前搬离租赁房屋的,一般以承租人将租赁房屋妥善交接给出租人之日,作为租赁合同实际解除时间。
对出租人来说,如果承租人已经实际搬离了租赁房屋并请求出租人接收房屋的,出租人虽然享有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或要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鉴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自身特性,一般不宜强制承租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因此,为防止合同僵局出现和房屋空置损失扩大,出租人亦应及时配合承租人交接房屋,否则出租人拒不配合或故意拖延接收房屋,亦将会面临承担房屋空置损失扩大责任的风险。为减少此类纠纷发生,当事人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依法依规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