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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点香薰蜡烛引发火灾 公共财物损失谁来赔?法院:系租客过失引发应当承担责任

日期:2023-02-2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出租屋点香薰蜡烛引发火灾 公共财物损失谁来赔?法院:系租客过失引发应当承担责任

租客在出租屋点香薰蜡烛,却不慎引发火灾波及邻里。为尽快恢复生活秩序,物业公司先行垫款修复了公共区域。10余万损失谁来赔?赔多少?租客、房东、物业公司各执一词,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案情回放】

租客王女士在出租屋内点香薰蜡烛,不慎引燃布艺沙发酿成火灾。火灾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波及公共区域,造成公共过道地砖、墙面、吊顶,以及电梯、门禁系统等损坏。

为尽快恢复生活秩序,物业公司先行垫款对公共区域设施进行修复。事后物业公司迟迟未收到赔偿款,遂诉至法院,要求租客王女士赔偿垫付的13万余元费用,房东吴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租客王女士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延误火灾救援,导致损失扩大,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且物业公司主张金额缺乏充分证据,部分修复费用超出市场价格。因此仅认可承担70%-80%的责任,物业公司应自行承担20%-30%的责任。

房东吴先生认为,消防救援部门已认定火灾系租客引发,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租客王女士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失火楼层公共区域受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消防救援部门确定的损害金额,判令王女士向物业公司赔偿10万元。王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在责任划分方面,火灾系王女士过失引发,故王女士应当承担责任,吴先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从消防救援部门的救援情况来看,不存在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当,导致损害扩大的情况,故王女士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并无依据。在损失金额认定方面,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真实情况不相符,如修理费发票中包含,与火灾不具有直接关联性的损失等,对此类损失法院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依据消防部门确定的损害金额,认定物业公司实际损失并无不当。

据此上海二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赔偿责任的认定以过错为依据

1.本案租客为何需担责?

本案中,王女士使用香薰蜡烛时,未能做到远离易燃物,在着火后也没能及时采取措施灭火。因此,王女士对房屋内部以及公共区域的财产损失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房东为何无需担责?

对于吴先生而言,其作为房东并非造成火灾发生的直接行为人,且对王女士的行为也无监管义务,故本案中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当然,如果火灾的发生,与房东未提供安全的住房具有因果关系,如房屋存在线路老化、房东疏于管理维护等情况,则房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物业公司为何无需担责?

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其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管理职责。现实中,许多小区存在楼道内随意堆放杂物、占用消防通道等情况,若因此造成损失扩大或阻碍救援的情况,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从消防救援部门的救援情况来看,消防车从到场到出水,时间间隔较短,救援未受影响,不存在损失扩大或阻碍救援的情形,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财产损失的认定以证据为基础

本案中,物业公司称火灾造成失火楼层公共过道地砖、墙面砖、过道门、过道吊顶、电梯、门禁系统等区域损坏,为此支付修复费用共计13万余元。能够佐证火灾财产损失的证据有两个来源:一类是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火灾直接损失申报统计表》《火灾公共区域修复清单》《工程合同》等;另一类是消防部门统计的损失。

法院经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认为维修清单中的部分损失未实际发生,《工程合同》也系事后补签,王女士的异议有合理性,所以对于物业公司主张的财产损失不能全部认定;而消防部门对火灾发生后申报损失进行了及时统计并确认,认定的损失金额10万元更贴近实际损失。

三、易燃物品要小心,用火安全勿大意

当下,许多人喜欢点上一盏香薰蜡烛窝在沙发上或被窝里追剧,享受视觉、嗅觉的双重享受。但香薰蜡烛作为明火,具有一定的失火风险。生活中,除了香薰蜡烛以外,花露水、啫喱膏、驱蚊水等常见物品,如果使用不当也会引发火灾。

在此提醒大家:

1.树牢安全意识,若家中引火物较多,可安装烟雾报警装置,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2.损害发生后,要有及时保存证据的意识,认真申报损失并提供相应证据,从而真实还原自己的损失,保障合法权益。

3.任何灾害发生的背后一定包含了容易被忽略的小问题,要常怀警戒之心,及时发现和清除身边的隐患,将灾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法辞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案例编写:上海二中院 翟珺 潘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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