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一房二卖,违约!不,是你同意的!
作者: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赵玲洁,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案情介绍
2018年3月,陈某通过中介促成交易,将自有新房一间卖给王某夫妇,总价为120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王某夫妇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3万元,剩余首付40万元分期支付,余款办理银行贷款。关于违约责任,约定任何一方拒绝履行或解除合同的,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确认的房屋成交价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由于此房未满二年,双方协商一致等满二年后再办过户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王某夫妇依约陆续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共计43万元。两年期满后,双方准备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发现案涉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几个月后,陈某将案涉房屋转卖案外人赵某,约定合同总价为125万元,其中首付款为60万元(含定金2万元)。王某夫妇认为陈某构成逾期过户及一房二卖,遂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承担违约金24万元。陈某则抗辩称,双方已达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意,由其退还王某夫妇已付首付款解决双方纠纷,且其系经过王某夫妇同意后将房屋进行转卖,故请求驳回王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驳回王某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陈某申请中介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同时提供了中介与王某夫妇的录音资料,能够证明王某夫妇同意陈某将案涉房屋另行出售他人,并通过他人支付的购房款来返还王某夫妇已付首付款,即表明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王某夫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缺乏事实依据,要求陈某承担逾期过户及一房二卖的违约责任,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合同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一致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经过原告方同意后被告方才将房屋另行出售,原告方反悔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得到支持。
需要提醒的是,当合同履行出现纠纷,在解决争议时,当事人均应慎重决定,结合自身实际和合同履行情况通盘考虑,一旦达成一致意见则落子无悔,均需遵照履行,否则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