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自由,一句“不买了”就可以了吗
作者: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张秀菊,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被告朱某想购买二手房,委托原告某房产中介公司寻找房源,并签订了居间合同。原告先是根据被告的需求推荐了一套房产,但被告朱某没有看中。后来原告又推荐了另外一套房产,被告朱某称已在其它地方看过该房子,但表示如果原告能帮其把房价谈到70万元,就在原告这里购买。经原告多次与房主顾某进行沟通、商谈,最终将房屋总价款从73万元谈到了70万元。在被告朱某向房主顾某支付1万元定金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房屋中介费7000元由买方即被告朱某负担。但在房屋贷款预审通过后,被告朱某反悔,表示因个人原因无法购买此处房产,并拒绝支付7000元中介费。
【法官说法】虽然买卖确是个人自由,但当事人仍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本案中,房产中介公司根据买方朱某的需求提供了房源信息,在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又多次予以协调、沟通,并最终促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已起到居间介绍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以,即便朱某因个人原因最终未购买该房产,但其除了损失已向房主支付的1万元定金外,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7000元中介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