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购房合同却不想买了,法院如何判?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韩丹 翟艳伟,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朱某通过常熟某房地产公司居间,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房,签完合同后朱某却不想买了。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12月,被告朱某(买方)、案外人秦某(卖方)与原告常熟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载明买卖双方在原告的居间下,买卖位于常熟某产业园内房屋一套,并对房屋基本状况、成交价格及付款方式等做了约定。依约签订合同当天朱某应向卖方支付定金3万元,但直至2021年4月仍未支付。在此期间,常熟某房地产向朱某邮寄发送《催促履行通知函》告知其已违约需及时履行义务,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朱某支付佣金2万元及律师费。
被告朱某辩称,《房屋买卖合同》是原告常熟某房地产公司忽悠其签订的,说好要和房东谈房价,但没有商谈就直接让其签订合同,现在其觉得价格高,不想买了,并且已经和房东解除买卖合同关系了。对于原告的诉请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既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常熟某房地产公司就案涉房屋买卖促成双方达成合意并签订合同,提供了相应的中介服务,被告朱某理应支付相应的佣金,但考虑到本案所涉买卖合同在签订后未予以履行,原告也未再就合同后续履行提供相应的服务,酌情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佣金8000元及相关利息。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有《委托代理合同》、转账记录、增值税发票为证,收费合理且《房屋买卖合同》对于此项内容亦有明确规定,故被告朱某还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最终,判决被告朱某向原告常熟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佣金8000元及相关利息,同时还需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现该判决已生效。(文中化名)
法官提醒:
签订合同后,双方就应遵守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买房前要对自己的购房能力、房屋状况、房价浮动等有理性认识,避免因种种因素导致无法履行购房义务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