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定金损失的情况下还应否承担房屋溢价损失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薛爱丽,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上涨出卖人违约不再出售房屋,买受人起诉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定金并承担房屋溢价损失,能否支持?近日,清江浦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便遇此情形。
2020年7月,赵某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赵某将位于市区一房屋出售给孙某,房屋总价款110万元,定金2万元,首付款50万元(含定金),2021年10月办理过户手续。孙某于当日向赵某支付定金2万元,并于2020年8月底支付首付款48万元。因房屋价格上涨,赵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退还首付款50万元,赔偿房屋溢价损失10万元。
庭审中,赵某称合同中已约定了定金条款,其愿意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对孙某主张的溢价损失其并无法预料,不应赔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本案中,因赵某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评估,该房屋价格已上涨10万元,不止2万元,即双倍返还定金已不足以赔偿孙某的损失。孙某虽辩称溢价损失其无法预料,但房屋价格可能有变动乃是市场行情,作为一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对该情况应有所预估,其因房屋价格上涨而不履行合同自应承担因其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故依法支持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诚信履行合同。若图一时之利,行违约之为,最终亦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