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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拆迁引争议 法官耐心调解化纠纷

日期:2023-01-1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租赁房屋拆迁引争议 法官耐心调解化纠纷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曹欢欢,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租赁房屋划入政府“三治”拆迁项目,而房屋一部分由出租人建造,一部分由承租人扩建,拆迁补偿款该如何分配?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震泽法庭受理了这样一起以房屋租赁关系为基础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官耐心调解、释法明理,最终成功化解了纠纷。

承租人王某与出租人吴某于2011年12月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由王某承租吴某的房屋。该房屋系吴某向村委会租赁村集体土地后所建造,为无证建筑,王某承租后,又进行了一部分扩建。2019年,房屋划入政府“三治”拆迁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无证房屋重置价、装修及附着物进行了评估,后房屋拆除。

因拆迁补偿协议系相关部门与出租人吴某签订,吴某有权领取所有补偿款,王某对此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认为拆迁房屋中也有其建造的部分,其也应分得部分拆迁款。庭前调解时,吴某表示愿意补偿一部分款项给王某,但王某因补偿金额未达预期而不愿调解。案件进入庭审,双方各执一词,剑拔弩张,王某甚至气愤离庭,使得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休庭后,承办法官耐心向王某释明法律,告知其起诉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在王某所提供的证据只是一些证人证言,证明其建造了部分房屋,但具体建造了哪一部分、面积多少,因房屋已经拆除而都无法认定了,法院审理案件不能仅凭一方的口头陈述。王某答应先配合法院庭审程序,回去再考虑调解方案。

闭庭后,承办法官又多次与原、被告电话沟通,不断修正调解方案,并联系镇政府相关经办人员,明确调解后双方直接领取拆迁补偿款的可行性及所需材料。经过十余天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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