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厂房后毁约 尚未使用亦支付10万元违约款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施佳,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君子一言,驷马难追。恪守承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实守信是从古至今的立身之本。在民事法律规范中,诚信更是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赋予法律的强制力,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进行指导和规范,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一方毁约而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终经法院调解,由被告支付10万元违约款。
甲某想要租一间厂房用于经营,经人介绍找到了有厂房出租的乙公司。双方通过反复协商敲定了租赁事宜,并于2022年3月1日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甲某承租乙公司的厂房3年,租期自2022年3月1日开始,年租金40万元,如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某向乙公司支付了1万元订金,乙公司积极将厂房清空,等着甲某搬进来。
不曾想,甲某一直没有动静,并且在短短七天后,就直接向乙公司发出通知,称因为其自身的原因,不再租赁厂房,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虽同意了甲某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认为甲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甲某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诉至法院。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在未经乙公司同意且无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之下,单方提出提前解除合同,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甲某也认识到自己出尔反尔的行为给乙公司造成损失,违反了诚信原则,同意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双方就违约金的金额10万元协商一致,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合同应当诚信履行
诚信原则不仅是我们内心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亦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必须严格遵守。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尤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仍可依照诚信原则,填补漏洞,作出公正裁决。
本案中,乙公司已经为履行租赁合同作出了付出成本做好准备,且在签约后,租期内的租金也成为乙公司可期待之利益。虽然从签约到毁约仅短短七天时间,甲某也并未实际使用租赁的厂房,看似并未因此受益,但事实上甲某避免了租金支出,而乙公司却已因此造成损失。因此,以诚信原则化解双方纠纷,更有利于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