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酒店经营困难 法院:遵循公平原则 共担风险 酌定减免租金
【案情回放】
华住旗下上海某分公司承租上海某国有企业公司房屋,用于经营汉庭酒店,约定租期至2029年9月14日止。2020年初,新冠疫情暴发,该酒店日常经营受到冲击,并出现亏损情况。
华住上海某分公司诉称,受疫情影响,酒店营业收入锐减,3月份营业收入只有2019年同期的1/3左右,如继续按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明显不公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上海某国企公司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减免其2-4月份租金共计276万余元。
上海某国有企业公司辩称,华住上海某分公司属于华住集团旗下的分公司,其财产权归属于华住公司,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减免租金范围。同时,该公司仅提供一份自己制作的财务收入对比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实其疫情期间营业收入确实受到损失,且该损失导致继续按约履行会显失公平。
【以案说法】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规定,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0年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中也规定,适用主体为承租国有企业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另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九)项规定,住宿业中,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本案中,原告为华住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华住公司承担。根据原告利润表和华住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规模等,可知华住公司不属于相关法律政策中所规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或“中小微型企业”范围,非政策性减免房租的适用对象,故原告要求被告依据相关政策免除三个月租金,缺乏依据。
但法院同时认为,新冠疫情及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对酒店行业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如继续要求原告按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明显对其不公平,租赁双方应本着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的精神,合理分担因疫情影响而造成的损失。故原告提出减免租金的请求,具有法律依据。
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疫情情况、疫情防控措施对原告影响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终酌定减免金额为2020年2-4月租金的50%,共计138万余元。
商场、酒店、餐饮等商业用途的房屋租赁合同通常具有长期性,疫情期间,相关行业租赁合同的履行易受到较大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上海高院系列问答及上海市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涉疫情租赁合同纠纷的双方,应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对由疫情引发的商业经营损失予以合理分摊,共同承担。疫情发生后,双方应及时就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情况进行沟通协商,本着共克时艰、互谅互让、诚实信用的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通过适当减免、缓交或延长租期等方式,依法促进合同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的过程中,也会引导当事人参照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协商调解,并结合疫情发展、防控措施及个案当事人的经营损失等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妥善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以期促成双方共渡难关、合作共赢,共同推动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案例编写:上海浦东法院 王英鸽,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