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产生纠纷,押金需要退还吗
作者: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陈婷婷,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日常生活中,一般在租房子的时候,出租人会收取押金,押金是属于保证金的一种,确保承租人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租赁合同。当双方产生纠纷时,如疫情原因等其他不确定因素,押金需要退还吗?
2019年10月15日,原告周某与被告岳某夫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周某所有的一商铺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5年,租金每年5万元,租金按半年结算。签订合同后,岳某夫妇给付周某2万元押金及第一年5万元的租金。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来袭,岳某夫妇经营的店铺受到严重影响,经营困难,4月份,岳某请求原告周某减免半个月租金,周某不同意。后岳某妻子怀孕了,再加上店铺效益不好,6月份岳某又通过微信与周某协商不想继续租赁房屋,但原告告知按合同执行,押金无法退还,或者被告可以转租,双方协商未果。转租时,因租金及押金较高,至今无人接收。岳某无奈之下于8月份腾空店铺,向被告表示不租店铺了。
2020年10月,原告周某给被告发送短信,要求其缴纳下一期房屋租金,被告表示不租房屋了,也不会支付租金。周某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给付房租8333元、电费289元,并赔偿被告房屋空置期损失12498元,共计21120元。
此案经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根据租赁合同及原、被告陈述等,原被告均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合同解除后,原告应返还被告押金2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租金8333元、房屋空置费12498元,属于合理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电费289元,因无证据证实,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两被告合计赔偿原告20831元,扣除20000元押金,两被告尚需赔偿831元。